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37号)和我省实施方案以及《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节能降碳行动计划的通知》(皖政办〔2022〕11号)等法规文件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安徽省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项目示范 1.绿色建筑项目示范。申报项目应为2024年年底前竣工的民用建筑,优先支持已开工的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或2023年年底前竣工项目列入示范。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应达到二星级及以上或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居住建筑类项目面积原则上应不少于5万平方米(不含配套公建),公共建筑类项目面积原则上应不少于2万平方米。 2.装配式建筑项目示范。申报项目应为2024年年底前竣工的民用建筑,优先支持已开工项目或2023年年底前竣工项目列入示范。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应达到《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A级及以上或《装配式建筑评价技术规范》(DB34/T 3830-2021)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居住建筑类项目面积原则上应不少于5万平方米(不含配套公建),公共建筑类项目面积原则上应不少于2万平方米。 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示范。申报项目应为2024年年底前竣工的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工程,优先支持改造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应用“光储直柔”“光储充”一体化技术项目列入示范。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建筑面积应不少于1万平方米且编制节能改造方案,改造后单位面积能耗下降比例应不低于15%。 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示范。申报项目应为2024年年底前竣工的民用建筑,优先支持“光储直柔”“光储充”建筑应用项目列入示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万平方米,应集成应用2种及以上可再生能源技术或采用“光储直柔”“光储充”一体化技术。其中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项目太阳能保证率不低于40%;地源热泵项目系统制冷能效比不低于4.0;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电量比不低于2%;空气能热泵项目的性能系数、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达到一级能效等级。 (二)区域示范 1.光伏建筑应用城市试点。申报主体应为具有较好的光伏建筑应用政策支持、产业能力和市场规模,并在规划、财政、建设等方面出台了行之有效激励政策的城市。申报城市应制定详细的太阳能光伏建筑应用发展规划,发展规划合理可行,年度工作任务详实。申报城市近两年建设光伏建筑应用装机容量不低于20MW,2024年底前新增太阳能光伏建筑应用装机容量不低于200MW,优先支持“光储直柔”建筑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 2.超低能耗建筑城市试点。申报主体应为具有较好的超低能耗建筑应用政策支持和产业能力,并出台了行之有效激励政策的城市。申报城市应制定详细的超低能耗建筑发展规划,发展规划合理可行,年度工作任务详实。申报城市2024年年底前应完成试点项目建设,开展高性能节能门窗、高效空调设备等建筑节能技术攻关。 3.智能建造城市试点。申报主体应为具备必要的建筑业、装备制造、信息技术等相关产业基础的城市。申报城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组织编制智能建造发展专项文件,明确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申报城市2024年年底应完成试点项目建设,开展智能建造关键技术攻关和集成创新。 4.装配式绿色农房区域试点。申报主体应为具有较好的装配式绿色农房产业能力或项目支持的县(区),2024年年底前完成装配式绿色农房试点项目建设,开展装配式绿色农房技术和标准研究。 5.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区域试点。申报主体应为具有较好的装配式钢结构住宅产业能力或项目支持的县(区),2024年年底前完成装配式钢结构住宅试点项目建设,开展高层钢结构住宅配套技术体系研究。 二、申报程序 (一)项目示范应以业主单位或建设单位为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填写对应申请表(附件1、3、5、7)和申报书(附件2、4、6、8),一式五份(电子版一份)盖章报送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汇总行文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附件9、10、11随文报送)。 (二)城市试点应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对应申请表(附件12、14、16)和申报书(附件13、15、17),行文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三)区域试点应由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对应申请表(附件18、20)和申报书(附件19、21),报所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初审后行文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四)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做好本地区项目的申报和初审工作,将相关申报材料(含申报文件2份、申报资料5份,含电子版)汇总后行文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组织对各市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出示范效应显著的项目、县(区)、城市列入2023年度省级示范项目予以公示、发布。并根据《安徽省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给予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三、其他事项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应做好本地区项目梳理、汇总、申报工作,严格把关,提高项目申报质量。 (二)失信被执行人等严重失信主体不得参与申报。 (三)同一工程项目只能申报一种示范类型,纳入试点城市和试点县(区)奖补范围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奖补。 (四)严格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于2022年11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分别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报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联系。 附件:1.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请表 2.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请书(内容要点) 3.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请表 4.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申请书(内容要点) 5.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申请表 6.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申请书(内容要点) 7.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表 8.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请书(内容要点) 9.安徽省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汇总表 10.安徽省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汇总表 11.安徽省建筑节能示范项目汇总表 12.光伏建筑应用城市试点申请表 13.光伏建筑应用城市试点申请书(内容要点) 14.超低能耗建筑城市试点申请表 15.超低能耗建筑城市试点申请书(内容要点) 16.智能建造城市试点申请表 17.智能建造城市试点申请书(内容要点) 18.装配式绿色农房区域试点申请表 19.装配式绿色农房区域试点申请书(内容要点) 20.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区域试点申请表 21.装配式钢结构住宅区域试点申请书(内容要点)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16日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持续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21〕14号,下称《若干政策》)的要求,现将2022年度建筑业产业政策资金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依据 此次申报条款为《若干政策》第六条“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依托市融资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小微企业,按当年发生贷款利息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 重要提示:2021年度依托合肥市综合融资服务平台获得银行放款,发生贷款利息为2022年10月31日前。 二、申报主体 注册地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应资质、符合政策规定的兑现条件且无失信行为信息(申报截止当天查询“信用中国”、“信用安徽”、“信用合肥”)的建筑业小微企业。 重要提示:企业符合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关于建筑业企业“小型”、“微型”划分标准。 三、申报时间 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8日,逾期不再受理。 四、申报方式 本次申报项目材料要求纸质和网上并行,申报企业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初审项目。 1.申报单位登陆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https://hfcyzc.hfceloan.com/frontPage),按系统提示填报材料。 2.纸质材料(3份,其中县区留存1份、市局2份)装订成册(封面见附件5),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送至企业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其中,合肥市建筑业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表单独另附一份,申报单位盖章不装订。 3.企业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申报项目的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可请专家参与审核。11月8日之前,完成项目网上审核工作,将审核通过的项目材料及县(市)区、开发区2022年度建筑业产业政策资金初审意见表(附件6)报送市城乡建设局建管处(阜南路51号403室)。 重要提示: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缺一不可,仅报送纸质材料或仅在网上申报均视为项目未申报。 五、申报材料 1.合肥市建筑业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 2.贷款利息结算清单(附件2); 3.合肥市建筑业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表(附件3); 4.诚实信用承诺书(附件4); 5.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证明材料(银行拨款凭证、贷款本金还款凭证和利息支付凭证(结清))。 六、审核程序 企业将申报资料提交后,经过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由市城乡建设局在政策申报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复审工作,联合审核小组按规定开展联合审核。联合审核结果在“中国·合肥”门户网站、市城乡建设局网站、市产业政策信息管理系统和《合肥日报》或《合肥晚报》上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企业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为5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核通过后,由市城乡建设局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财政安排资金。 附件: 1.合肥市建筑业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 2.贷款利息结算清单 3.合肥市建筑业产业政策项目申报表 4.诚实信用承诺书 5.申报书封面 6.县(市)区、开发区建筑业产业政策资金初审意见表
二○○三年七月一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信用安徽”的精神,加强对工程业绩和市场行为的跟踪记录,推动全省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促进建筑业企业及项目经理依法参与市场竞争。根据安徽省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87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纳入我省资质属地管理,以及在我省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及项目经理,实行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制度。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所施工的工程项目规模、质量安全完成情况、从业行为等进行跟踪记录,作为其资质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登记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建管机构负责办理。 第四条 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在取得资质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向资质申报受理部门领取《安徽省建筑业企业业绩信用管理手册》和安徽省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业绩信用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进皖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凭工程中标通知书倒省建设厅对外建筑管理办公室领取手册。在资质审查、工程项目投标、竣工验收以及接受检查时,应向有关部门出示手册。 手册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企业手册按资质证书副本数发放,与资质证书副本配套使用,项目经理手册按人发放。 第五条 手册中有关企业或项目经理的基本情况由持有单位和持有人按资质证书有关内容如实填写。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手册持有人如实填写工程项目的相关内容,并先后到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政府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有关评价意见。 第六条 实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工程项目,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签署部门杂签署质量完成情况评价意见的同时,负责核验企业或项目经理填写的工程项目相关内容。未实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签署质量完成情况评价意见,并负责核验企业或项目经理填写的工程项目相关内容。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或项目经理发生如下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罚或处理决定的建设、交通、水利、铁道、通信、民航等管理部门应在手册中予以记录,并及时在网上将有关处罚或处理决定进行信息登录,记录中要反映认定的事实和处罚决定,涉及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应及时将有关处理建议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2、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企业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项目经理挂靠施工的; 5、企业或项目经理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 6、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劣质材料、不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7、发生四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8、隐瞒或者慌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9、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情节严重的; 10、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11、违反国家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情节严重,在省级以上工程安全检查中受通报批评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八条 项目经理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临近竣工阶段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兼任一项工程的项目管理工作。 第九条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企业任职,项目经理只能在一家企业申报资质和领取手册,在两家以上企业申报资质的领取手册的,按资质挂靠进行处理。 严禁项目经理挂靠施工和无序流动,根据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特点,以及建设部对企业聘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年限规定,项目经理在调入新的工程单位需任职满一年以上,且负责管理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方可再次调动。 第十条 企业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有关内容发生变更,手册应依据资质证书进行相应变更,手册有关内容的变更由市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在施工过程中,无特殊情况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经理,确需更换项目经理需从企业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中选派,经甲方同意后报手册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内容的变更。 第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据手册记录的内容,定期开展建筑业企业的市场信用评价,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建筑业企业的市场信用评价,按照《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建管[2003]175号)的精神和要求,分阶段逐步实施。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和项目经理在资质升级、年检和复查时,应向资质管理部门交验手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资质管理部门在核对原件后,保留复印件,原件退回企业或个人存档保留。年检或复查后保留资质,以及资质(资格)升级的企业和项目经理,换发新的手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起施行,原《安徽省建筑工程项目经理投标中标工程登记手册》同时停止使用。
各相关单位: 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工作安排,决定组织开展2020年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安徽省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建科函〔2019〕1610号)转发给你们。为积极争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请各单位根据自身工作职能,认真梳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及单位,积极组织项目申报,请申报单位于2020年1月6日前填写省厅通知中申请表(附件1/2)和申报书(附件3/4),一式7份盖章报至市住建局,电子扫描件及电子档同步报送至联系邮箱。我市申报项目将经市住建局及市财政局审核把关后正式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及省财政厅。 附件: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安徽省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马住建函〔2019〕238号转发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安徽省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doc 附件: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安徽省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正式稿).doc 201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