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快企业创新转型升级,充分发挥品牌企业行业标杆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提升与品牌建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决定开展2023年合肥市品牌培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合肥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能积极拓展海外市场。
企业拥有自主品牌。主导产品已注册商标,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权益归属情况明确。企业拥有一定的知识产权;主持或参与制定企业、行业、国家标准。
企业建有市级以上研发平台。近三年,企业开发3个以上新产品,其中1个新产品已进入市场销售且拥有知识产权,并能给企业带来明显的质量提升和竞争优势。
企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美誉度和认知度。近三年,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企业品牌,并开展品牌推介活动;企业获得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荣誉称号或者奖励;企业有中英文注册商标、标识、包装、色彩、宣传语等品牌元素,顾客满意率高。拥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企业制定品牌战略。企业品牌战略有规划、有目标,并认真实施。
近三年在政府有关部门的信用记录中无失信行为,无严重行政处罚,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大面积的用户投诉。
二、相关要求
1.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合肥市品牌培育工作,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保申报材料完整、规范,数据真实有效,于2023年9月30日前将推荐文件和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一份)报送市经信局科技处。
2.本次申报企业需要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内容见附件1,已被认定为品牌示范企业的,不再参与评定。
附件:
1.合肥市品牌培育工作申报表
2.合肥市品牌培育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
3.合肥市品牌培育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4.企业申请品牌培育项目承诺书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8月22日
附件1-4.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