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办秘〔2022〕30号)及政策实施细则相关要求,在上半年申报基础上,开展支持分布式应用条款补充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类别和范围
本次项目申报针对政策第五条支持分布式应用,项目并网时间须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0日。
二、申报时间
申报主体于2023年8月10日至8月27日在合肥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于9月10日前完成项目初审和推荐。
三、申报流程
1.申报主体登陆合肥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https://hfcyzc.hfceloan.com/frontPage),完成注册后,按照光伏产业若干政策和实施细则要求,在系统中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并提交至申报主体登记注册所在县区经信部门审核;根据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初审意见,及时完善申报材料。
2.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按照光伏产业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和本次申报通知要求,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行文推荐至市经信局,随文报送各项目修改完善后的申报材料纸质版1份,并在光伏产业若干政策资金申请表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意见一栏盖章。
四、申报材料相关说明
在实施细则明确的申报材料基础上,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一步规范如下:
1.供电部门出具的并网验收意见,可以是供电部门出具的并网意见单、并网验收报告、工程竣工检验意见单等文件,包含并网时间和电站容量等信息。同时需提供与供电部门签订的购售电合同。
2.项目建设合同需准确显示投资关系,并提供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主要产品采购合同及票据,便于确认项目投资主体;对采用EPC模式建设的项目,需提供总包单位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主要产品采购合同及票据;如总包单位采用批量采购等方式,不能区分该电站光伏组件、逆变器等采购合同和发票,需提供总包单位主要光伏产品的批量采购时间、主要品牌和型号等情况。
3.如提供建筑规划许可证等其他房屋产权证明文件,需准确显示申报项目所在位置信息。
4.增加提供电站建成验收后的航拍全景图。
附件:合肥市进一步促进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