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庐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江县进一步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庐政办〔2021〕30号),制定本细则。
一、申报主体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注册且主体税种在本县缴纳的有关企业,失信行为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二、申报、审核程序
项目申报需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统一用A4纸,编制目录并标注连续页码后胶装成册,报送县住建局,联系人:潘志华,联系电话:0551-82555612。县住建局按照《庐江县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联合审核机制》的规定,组织审核、资金兑现等工作。
三、申报时间
相关单位于2024年6月10日前完成2023年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奖补项目申报工作。逾期没有申报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四、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申报条件:申报奖补项目的企业必须符合《庐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庐江县进一步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庐政办〔2021〕30号)规定的相应条件。
申报基本材料:一是提出书面申请、填报申报表(详见附件1);二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是提供下列各条款要求的申报材料。
(一)鼓励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需提供材料
政策第1条: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提供的材料。
县税务部门确认的2023年度在本县增值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加盖税务部门公章)。
政策第2条: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提供的材料。
1.当年度县外(境外)主营业务收入到账明细一览表、合同、收入进账等证明材料(以银行进账单为准)。
2.县税务部门确认的2023年度在本县增值税、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加盖税务部门公章)。
3.造价咨询机构或审计机构出具的县外主营业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政策第3条:支持企业资质升级提供的材料。
1.建筑业企业原资质证书复印件、升级后资质证书复印件。
2.市城建局、省住建厅或住建部资质核准公告截图。
其中获得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获得专业甲级资质的监理企业兑现方式:免申即享。
政策第4条:鼓励企业创优夺杯提供的材料。
兑现方式:免申即享。
政策第5条:鼓励发展总部经济提供的材料。
兑现方式:免申即享。
(二)提高本地化服务水平需提供材料
政策第2条:鼓励房地产开发项目优先选择本县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提供的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施工总承包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许可证(2023年度)复印件。
3.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原则上不得变更施工许可证上施工单位,如确需变更的,需变更成注册地在本县施工单位。(详见附件3)。
政策第3条:加快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提供的材料。
1.备案批复文件;厂房建设、设备购置合同、发票;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环评验收报告、用地批复、符合布点规划批复(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补助期限以发票时间为准,项目补助期2年(2022年1月1日之后的发票有效)。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装配式建筑立项文件、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图审报告、承建的装配式建筑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主体完工照片、装配式建筑装配率≥50%要求的证明文件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政策第4条:鼓励本县建筑业企业采购使用县内建筑材料、构配件与设备提供的材料。
1.《庐江县地产品政府采购和推广使用目录》(由县经信局和公管中心联合发布)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与设备的具体证明材料。
2.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建设项目的总承包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3.采购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等相关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抵扣联(不含税)、转账付款凭证,按“三单”最小值核算补助金额,发票认定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并附采购县域企业产品清单(见附件)。
(三)鼓励企业科技创新需提供材料
1.标准正式文本(原件),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2.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工法的文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3.法定主管部门核准的授权专利证书或文件(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留存)。
其中获得国家、省、市级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兑现方式:免申即享。
五、附则
(一)建筑业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企业;企业不分所有制;具体建筑业企业须经县住建局负责认定。
(二)本政策与县财政其它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获得多项资励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申报享受(或获得)上级奖补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县级不重复奖补。
(三)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的,追回奖补资金,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财政扶持资金。同时,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员,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对不按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向财政、统计和相关经济主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信息的,造成奖励不能的,不予审核奖励。
(五)本细则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附件:1.庐江县建筑业企业扶持发展奖励资金申请表
2、 承诺书(模板一)
3、 承诺书(模板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