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合经信民营〔2020〕71号)和《关于印发〈2023年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先进制造业)〉的通知》(合经信法规〔2023〕155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开展市级及以上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2023年度测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测评对象
截至2023年底,有效期内的合肥市市级及以上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
二、测评程序
(一)初评推荐。县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示范基地参与年度测评工作,对照测评指标(见附件1)提出初评结果,形成年度测评报告(含所有示范基地测评结果及优秀示范基地推荐名单),其中测评优秀基地原则上不超过辖区内示范基地总数的30%(不足1个的按1个计,见附件2)。县区经信部门组织初评优秀的示范基地提交优秀基地推荐表(见附件3)及佐证材料,并对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做好申报指导、材料审核、信用核查、实地核查和推荐上报等工作;
(二)市级审核。市经信局对县区经信部门初评推荐的优秀示范基地开展材料审核、信用核查、专家评审等,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公示等后,确定2023年度测评优秀示范基地名单(全市拟评定年度优秀示范基地25家)。
三、有关要求
(一)县区经信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基地年度测评工作,严格按照推荐比例择优推荐优秀示范基地,超出名额推荐(按推荐行文排序)的不予参加市级审核;
(二)申报推荐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左侧装订,不得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相关佐证材料需依序装订;
(三)请县区经信部门
于1月12日前将年度测评报告、优秀示范基地申报推荐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一式一份),报送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处,逾期不予受理。
(四)各申报单位须如实填写申报推荐材料并提供真实、清晰的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县区经信部门存在把关不严等未履职尽责的,将视情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1 合肥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2023年度测评指标
附件2 优秀示范基地推荐名额分配表
附件3 合肥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2023年度测评优秀基地推荐表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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